時間:2013.06.15 來源: 點擊:2638
昨日,家住煤建南村的吳先生向本報反映,今年1月22日,大兒子在我市點點汽車租賃總部,以每天300元的租金租賃了一輛帕薩特汽車。沒想到,1月24日車子在行駛中,因內部零件出了問題,壞在了高速公路上。之后,就汽車維修費用的問題,吳先生與租賃公司多次交涉,雙方爭執不下。
吳先生:租賃公司不退維修費
據講,大兒子在日本留學,對他老兩口十分孝順,今年過年回家過春節,想與全家人到外地游玩,于是在點點汽車租賃總部,以每天300元的租金租了一輛帕薩特汽車。1月24日晚11點多鐘,車子行駛在泗陽縣境內的高速公路上,突然引擎蓋內發出異常的響聲,隨后停下打開引擎蓋一看冒煙了,趕緊打電話給租賃公司,征得其同意他們把車拖到附近的萬達汽修廠修理。
第二天早上,修理廠檢查發現是耦合器的螺絲斷裂,造成耦合器、水箱、風扇損壞。拖車加維修一共是1916元,車子修好后,5日下午開回徐州。
還車時,租賃公司讓吳先生承擔全部的維修費。吳先生認為:“事故是由于車子的內部零件損毀造成的,不屬于人為行為損毀,維修責任應由車主承擔。后經多次交涉,到3月3日,公司喬經理表示只給500元的補償。”吳先生對此表示不能接受。
劉經理表示,合同上寫明了乙方使用租賃車發生事故修理費用等應由乙方支付。當初吳先生的兒子簽合同時也沒有表示異議并簽字了。按合同履行原則,吳先生應當承擔修理費用。況且車子現仍沒修好,不能正常行駛,吳先生理應承擔維修費。
泉山消協:租賃公司應當返還維修費
泉山消協的權主任表示,租賃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在該合同中乙方規定(承租方)使用汽車時發生事故的修理費、車內人身傷亡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在合同制定明顯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這個規定顯失公平原則。因為有些事故不是人為造成的,就不應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租賃公司應當返還給吳先生維修費。
按《合同法》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經營者,在制定合同上應當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否則就是無效的合同。
對于承租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弄清自己的責、權、利的有關規定,并最好要求對方對相關內容加以明確解釋。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